我是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三路12号燃气宿舍的业主,2023年3月25日早大约8:00左右,罗湖区供电局工程施工队准备再我小区的我家楼下(离我家客厅直线距离不超过50公分,就一层楼板)安装电气设备。
经过咨询,是因为小区外面的中石化加油站的变压器要拆除,以后中石化加油站的用电由我小区配电房供电,需要增加电气设备。
此事,包括我在内的小区业主并不知情,再我的要求下,罗湖区供电局施工队提供一份2023年1月3日由罗湖区街道办安全委员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协助中石化深圳翠竹加油站对变压器进行改造的函”,表示是街道办要求的。请问翠竹街道办:
1、在不通知业主、不获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让外部施工单位在小区进行施工作业,《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由全体业主共有,街道办不是小区业主,赋权的依据在哪里?? 以后街道办是不是甚至可以到随意到任何业主家里进行施工?
2、罗湖区街道办出具的函中特别标注,目前小区的配电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线缆等等)产权是罗湖区供电局,罗湖区供电局把设备放在我们业主共有产权的地方经过谁同意了?《物权法》规定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3、中国石化翠竹加油站是小区外面的单位,其位置本来就不合理,和小区也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他们的用电、配电需求从我们小区接入,势必会增加小区变压器的容量以及电气设备的增加,增大用电风险(小区10KV变压器直接放在业主房间下面一层本来就不安全不合理)
4、目前小区因变压器的放置问题存在司法诉讼,街道办一直在协调。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仍然让继续额外添加电气设备,街道办是否实在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