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业**学院违反税收征管法需要查处

举报深圳职业**学院在2006年改名之前叫深圳职业**训练中心。本来改名后之前单位名称不能存在,要存在肯定就是两个单位,都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证。在百度搜索和搜狗及谷歌搜索,成百上千条信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3条任何单位个人有举报税收违法问题。第48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分前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深圳职业**学院改名后,深圳职业**训练中心这个学校对外营业。需要缴纳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教育附加税,地税城市建设税,房地产税等税费。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9条和24条规定,深圳职业**训练中心至今为止在营业需要保存会计账簿,特别是学费收入作为收入来源核算征收税费。

根据第60,61,62没有税务登记证,没有按规定申报和伪造销毁账册处以二千到一万罚款。此规定,深圳职业**训练中心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保存账册需要处以二千到一万罚款。

希望深圳有关税务局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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