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的和平广场于1999年入伙,1999~2005无备案物业合同。2005年,根本没召开过业主大会表决,开放商(茂业集团)直接与旗下的子公司崇德物业私下签订物业合同。根本没有依法依规,为什么有关政府部门仍认定物业合同为有效合同呢?而且已经17年的物业合同仍有效吗?街道办和物业公司目前为止都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物业合同的事情,依据深圳物业法,该合同应为前期合同或无效合同,不能约束业主更换物业公司,请有关部门根据广大和平广场498业主已联名签署更换的要求,依照物业法49条,请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物业更换流程,谢谢!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