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请问育儿假请休次数写的是原则上不超过2次,是否一定不能超过2次,请休3次可不可以?
本人认为育儿假规定请休不超过二次不太合理。理由如下:1、幼儿三岁前正是疾病高发期,且具有病程快,次数多,持续时间较短的特点,职工父母请休育儿假可能次数较多,但每次都是2、3天左右。如规定休假次数不超过二次,那么10天育儿假根本无法充分利用,也没有减轻父母在工作及家庭中的负担。2、既然已经规定可以请休10天育儿假,就应该像年假一样,随便职工父母怎么用,规定只能休2次的意义不大,容易产生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矛盾及反复沟通成本;且一次请太长假期,也影响工作。3、既然育儿假目的是减轻职工父母的负担,就不应该限制过多,应该把解决最主要矛盾(即生育率低)放在第一位,首先抓主要矛盾。综上,建议修订规则,把限制请休次数的条款删除,或者增加次数至5次以上。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