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推伤胸椎,**颈椎手术致残,**医保和诊费

我因长时间加班后不适在罗湖区*医院推拿引发一系列的治疗和手术,因其伪造病历、制造痛苦、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假冒签名,违法违规诊疗等,利用我专业与精神上的各种弱势,以及无法忍受的长时间痛苦折磨,在不懂也不敢反抗下,违背真实意愿,诱骗一再过度理疗、手术治疗等,在错位变形的骨头上面进行固定。而多次手术治疗致残也不能解决推伤错位造成的痛苦,最后造成严重身心创伤及恶劣社会影响。

罗卫【2021】12243272的答复中,第一项提到五点:1、3是院方与医生的资格证,证明对方没有精神诊治及四级手术资质。2的病历问题已陈述如上。4是院方已收到投诉要求调解,前提也是必须承认其病历真实。5是罗卫说我拒绝配合调查,却又出具了相关笔录,证明其虚假陈述。我的多次录音也证明了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且再三阻碍信访与办案等,而罗卫对其投诉也一直不处理。第二项提到三点,1更加证明所有病历书写不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市卫健委于20220620发出的承认我在胸椎复位的事实,而且相关录音证明我胸椎等错位长达七八个月,骨骼错位被术后固定之后,更是颈椎、胸椎小关节不断错位,痛苦不堪,一般医生也不敢救助。2是疼痛科的治疗方式,与201810因腰不适住院的理疗相似,即非病历捏造的神经根治疗方式,也同时证明了病历捏造我“颈肩背部疼痛10余年”的造假。3是所谓我的陈述与治疗,全部是院方捏造的病征与治疗,完全与我的陈述不一致,与事实也不一致。证明了院方捏造病情、捏造手术指征,并要求其他科室的医生以其捏造的病征擅自介绍手术、诱骗手术,属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第四十七条 (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且其手术的过程也是违反了手术操作流程的。即先于20201226诱骗签了手术同意书,再于20201227开术前研讨会等等。而且,对于20210115的“小手术”,也是医生假冒签名,完全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第三项提到医疗损害鉴定:1、罗卫于20211129开出了医疗事故鉴定,但一直未有正式移交,有20230406录音为证,已经违法。医学会20220815开出对病历不真实不能鉴定,多次反馈罗卫,但一直被无视且否认。20230517医学会再次将有问题的病历反馈回上诉人并同时反馈被上诉人,但上诉人一直违法包庇影响鉴定,此事涉及刑事责任。2、我已提交的20230228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报告证明上诉人被推伤胸椎等被诱骗颈椎手术后伤残8级,颈椎功能丧失超过60%,术后椎孔狭窄等问题。构成了三级医疗事故,疑似二级,理应按答复的第三项,罗卫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医师和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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